• 2006-12-19

    自由新闻体制的建立和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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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恨死新闻史了!想到一个办法,自己把书上的内容精简和改写一遍,再看就看自己改写的,那些琐碎的东西我不管了!它要考是它没水平!我尽力了!

    自由新闻体制的确立

    1、19世纪中叶,自由新闻体制就是中国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的理想和追求。促成了清政府对言禁、报禁的有限度的开放。

    2、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后,取得了胜利的革命党人立即在其所控制的地区,按言论出版自由的理念,创建新闻体制。

    3、1912年,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进一步通过立法手段保障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建立起与西方国家接轨的自由新闻体制。

    (1)将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载入国家根本大法之中。(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2)废止亡清限制言论出版自由的旧法规,颁发促进新闻事业发展的新法令。

    (3)对于新闻自由,以孙中山为代表的新政府领导人在实际行动中也予以高度的尊重与关注,还理智地解决了暂行报律风波。风波的始末经过如下:

    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鉴于《大清报律》废止后报刊无章可循的状况,草拟了一个简略的〈中华民国暂行报律〉,暂行报律规定:①新闻事业实行注册制;②禁止报刊流言煽惑、破坏共和政体,违者停止其出版,并应治罪;③当出现新闻失实或损坏个人名誉的情况,受害者可以要求报刊予以更正。

    〈暂行报律〉的电文发布后,立即遭到了新闻界的一致反对,章太炎还撰写文章,对暂行报律进行逐条抨击,认为实施报律是压制新闻自由,重蹈清政府的覆辙。对此,孙中山采取明智的态度,听取了新闻界的反对意见,他在向新闻界复电明确表态,取消暂行报律。在孙中山的电文中,包含以下三方面的信息:①言论出版自由是至高无上的原则,无需特别制订报律;②法律的创制必须慎重与合乎程序,暂行报律是内务部制订的,没有通过议会决议,因此不发生法律效力;③制订暂行报律的本意并非如新闻界所说的那样是为了压制言论出版自由,而是出于补偏救弊之苦心。

    对于暂行报律的风波,我们应作如下评价:首先,它有一定的积极意义:①在当时〈临时约法〉和其他重要法律都未制订和颁布的情况下,率先制定报律是草率的;②报律中罪与非罪界限不清,容易在实施中被误解和滥用;③加深了人们对言论出版自由权利不得滥用法律限制之的认识,不得制定钳制新闻事业发展的专门法律已在新闻界内外达成共识,此后北洋军阀政府在钳制言论立法方面有所顾忌,实源于此。但是,它也带来了消极影响:在当时国内外反动势力竭力破坏革命,并在新闻出版界拥有相当大力量和影响的时候,革命政权放弃了对新闻事业必要的管理和约束,其实际结果只能是为敌对的政治力量利用报刊破坏革命提供方便。

    自由新闻体制的确立,影响和意义十分深远:

    1、确立了以言论出版自由为本的新闻法制原则,标志着自由新闻体制在中国的建成。

    2、自由新闻体制与封建文化专制制度是完全对立的,对于强化新闻出版自由等资产阶级民主观念,具有不可忽视的进步意义。

    3、极大地促进了新闻事业的发展,报纸数量和销量猛增。

    总之,南京临时政府创建自由新闻体制的活动,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用西方资产阶级的自由新闻体制取代已有两千多年历史的封建文化专制的一次伟大实践,反映了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力图建设资产阶级民主自由的美好愿望。但是,南京临时政府当政时间过短,因而无暇建立一个完整的以言论出版自由为本的新闻法律制度。

    自由新闻体制的扭曲

    袁世凯窃取了革命果实,在北京建立起代表封建地主和买办资产阶级利益的中央政府,使中国近代历史进入了长达16年的北洋军阀统治时期。袁世凯及其继任者,出于其封建地主阶级的本质,运用政权力量,通过法律手段对自由新闻体制进行了大肆扭曲和破坏,逐步建立起一个完全为其统治利益服务的新闻法律制度。

    袁世凯统治时期:

    1、袁世凯上台之初,由于民主共和和言论出版自由理念深入人心,而其统治地位又尚未巩固:a、不得不故作尊重新闻自由的姿态,甚至推出一些保护新闻自由的举措;b、暗地扭曲破坏自由新闻体制,对一批民主革命立场坚定的报刊进行迫害和摧残。

    2、袁世凯统治地位稍稍巩固了之后,他又以总统、中央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各级地方政府的名义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钳制新闻事业。a、宋教仁案发生后,下令对报纸进行预检,禁止报刊对宋案发表议论,查禁了一批报馆,捕杀了一批报人;b、孙中山领导的二次革命爆发后,袁世凯颁发的新闻禁令更是一个接一个,并要求全国所有报刊重新登记注册,查禁一批革命党的机关报纸;c、二次革命失败后,把国民党诬指为乱党,对国民党系统的报刊以及其他异己报刊进行大规模的摧残。(1913年底,全国报纸锐减,这就是癸丑报灾)d、虽不敢公开制定钳制新闻事业的专门法律,但在制订其他法律时却没有忘记夹带一些有关新闻事业的条款,如〈戒严法〉,还加强对邮电的检扣。

    3、1914年后,随着袁世凯统治地位的巩固和加强,开始制订与颁行对新闻界实施全面管制的专门法律,使其对自由新闻体制的扭曲行径合法化。

    a、〈报纸条例〉。专门适用于报业的法令,采用以大总统名义发布的教令这一法律形式,与由立法部门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不仅把〈大清报律〉对报刊的禁限条款悉数照抄。还从日本〈新闻纸法〉中搬来许多新的禁限措施。一是报纸的创办实行批准兼保证金制,从政治、经济两个方面限制新闻事业的发展。还规定了八条禁载事项,禁止报纸报道绝大部分政务活动,罪名无明确定义,给执法者留下滥用的空间。

    b、〈出版法〉。不仅把〈报纸条例〉中的限禁规定推广到一切出版物,而且更为严苛。对著作人、发行人、印刷人作了明确界定,在报刊管理方面,禁栽事项作了枝节性修改,报刊的检查问题规定的是“存查”,表面上较〈大清报律〉宽松,事实上为执法者留下回旋余地。

    c、〈修正报纸条例〉。袁世凯政府在1915年以大总统名义公布。根据〈报纸条例〉的执行情况以及〈出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作了一些必要的修改,大部分为文字性或枝节性修改。

    d、〈新闻电报章程〉(新闻电报收费减价,不过条件一是事先经核准并领取执照,二是只能用准用文字明语发报。);〈电信条例〉(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涉及无线电的法律,无线电器材为军用品,非经许可不得自由输入中国,未经批准外国不准私设无线电台,擅自收发无线电报。);〈著作权法〉。

    e、〈中华民国约法〉,给新闻法的制定活动提供宪法依据。对人民言论出版自由进行了任何情况下的法律限制,这改变了临时约法的规定和精神。

    f、继续使用惯用法律手段,即在其他法律加入一些钳制新闻事业的规定、发布总统命令以处理一些临时性或局部性的问题。

    袁世凯死后,继任者一度取消中华民国约法,废除袁世凯统治时期一切钳制言论出版自由的禁令,取消报纸保证金,使新闻事业出现复苏的局面。但其阶级本质决定了他们都是国外帝国主义的走狗和国内封建买办阶级的代表,因而不可能真正自由新闻体制。几个月后,他们又效法袁世凯的故技,用法律手段扭曲自由新闻体制,钳制和迫害新闻事业。

    1、袭用袁世凯统治时期的有关新闻事业的法律、法令。如,出版法、戒严法。

    2、炮制钳制新闻事业的新法规。如〈检阅报纸现行办法〉、〈报纸法案〉、〈管理印刷营业规则〉(实施印刷许可制度)。

    3、广播事业法律出台。〈装用广播无线电接收机暂行规则〉: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无线电广播事业的法规,依照〈电信条例〉有关原则并结合广播事业的实际状况而制定。规定民间可在经核准后,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安装无线电接收机并收听节目。这使中国广播事业的发展成为可能,对中国的早期广播事业的发展起了一定促进作用。

    经袁世凯及其继任者百般扭曲的新闻法律制度,特点有三:

    1、在形式上采用自由新闻体制。袁世凯为代表的封建买办势力上台后,由于统治地位极为虚弱,自己又无政治历年,因而不可能公然抛弃自由新闻体制及其理论依据“主权在民”的原则,而只是对这一体制及其理论进行扭曲和破坏,以适用于反动统治的需要。

    2、带有浓重的半封建半殖民色彩。

    半封建色彩:(1)在立法上,采取沿用前清的法律中与民国国体无抵触的内容,使新法制仍带有旧时代的痕迹;(2)在司法上,中华民国成立后,各地政权包括司法权绝大多数还是前清时期的立宪派和封建官僚军阀所窃取,诉讼制度大多沿用清制,司法机构实际上大多数仍由地方行政机关兼理司法。

    半殖民色彩:租界制度未被废止,治外法权原则未被废止,帝国主义列强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未被废止。袁世凯为代表的历届北洋军阀政府都是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的工具,因而不仅承认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的既得利益以及不平等条约,还不断出卖新的民族权益。

    3、滥用军阀,唯军阀意志是从。军事审判代替了普通司法审判,普通法院只是补充手段。

    (NND,感觉自己在做法制史,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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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

  • 我也在复新闻史,谢谢啦^^
    ps.你是哪个学校的?
  • 啥都不说了,只剩下佩服了~